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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及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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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18: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ART1:基础信息了解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据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事故车辆的情况:
1、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是否购买其他商业险
2、登记: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是否一致,有无出借、挂靠、抵押等情形。
三、受害人的情况:
1、伤亡人数
2、伤员身份:年纪、城镇或农村户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情况,婚姻情况、子女、父母或其他被抚养人情况
3、伤害情况证明:门诊救治、住院病历等
四、损失情况:
1、车辆的损失情况,定损的金额
2、受害人的损失:救治费、医药费、丧葬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除上述相关费用外,还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责任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等。

PART2: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了责任认定的四种情形:
(1)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双方负同等责任。
(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四种责任不同划分形式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比例是100%。对等责任的,一般是各承担50%。主次责任的,主责方80%-60%,次责方20%-40%。
主次责任由于存在浮动区间,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主次责任的主责任方承担70%,次责任一方是30%。
备注: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最重要证据。
如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没有交警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又不承认自己和受害人发生过交通事故,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法院无法立案,保险公司也无法理赔。即使法院立案了,也很可能因受害人无法证明自己受伤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进而产生无法认定对方责任,无法获得赔偿的严重情况。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的时间为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队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还应向主办警察索取如下材料:
(1)肇事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信息);
(3)对方车辆所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信息。
3、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各种原因,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会向事故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这种情况下,因为无法定责,保险也无法理赔。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法官会根据交警出具的材料,在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根据司法实践,机动车撞行人的,一般是主次,机动车为主责,行人为次责。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一般是同等责任,按照各占50%的原则予以划分。

PART3:赔偿责任认定
一、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情况,乘车人都是无责的。
二、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的情况:
此情况下,乘车人所有的赔偿都是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和自己方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无关。
三、自己方主责;对等;次责;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
乘车人的赔偿款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有车上人员险的)及对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如无法认定责任的,一般是各占一半责任。      
备注:
1、交强险不按过错进行分担,不管是主要还是次要责任,只要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依照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商业险部分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如果责任方未投保交强险,则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部损失均由该责任方承担。
2、详细主体责任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一条至第十条

PART4: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外地就医)、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备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2、财产损害赔偿
(1)直接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
(2)间接财产损失
经营性车辆间接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3)评估费
二、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注意以票据为准)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备注:以陕西省为例,无固定收入,分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其他两类,前者以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日收入;后者以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计算日收入。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门诊按照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按照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三)护理费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3、分为住院护理、短期遗嘱护理和长期康复护理(需考虑护理依赖度系数,通过鉴定意见书确定)
(四)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是指外地就医住宿费,即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司法实践为30元/天),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天数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八)残疾赔偿金
1、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公式:
【60以下】残疾赔偿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
备注: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 一致的, .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十)死亡赔偿金
【60以下】死亡赔偿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60-75】死亡赔偿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
【75以上】死亡赔偿金=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备注】陕西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
数据链接:2020年陕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3%   
(十一)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 ×伤残系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1、定义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标准(以陕西省为例)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5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

PART5:相关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法翼” 作者:查长宝律师 15596809377
【“法翼”&“查长宝律师”简介】
“法翼”公众号由查长宝律师团队运营,本公众号专注于优质法律实务内容的持续分享,聚焦于商事业务(公司、合同、物权、担保、投融资等)、诉讼、仲裁、执行等专业领域的研究,致力于为法律同行和社会点亮一盏灯,在法律的汪洋大海中勇敢前行。
查长宝律师,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军工科技、金融投资、房地产等行业的商事争议解决、非诉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法律服务。曾有世界500强企业和高端猎头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为多家大型国有城投企业、军工企业、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系统的法律服务和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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