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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2001年《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应准予离婚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我们最需要注意的情形应属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出轨”之间的区别。
重婚分为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骗取结婚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其不同之处在于,其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出轨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一夜情等)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出轨”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并不能仅仅以“出轨”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即判决离婚。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表明夫妻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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