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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有效地完成一次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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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10: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刑事控告?
公民的控告权既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如果要给刑事控告一个定义的话,刑事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有关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生活中,除了控告,我们还经常听到举报、报案、检举等说法。
那这些不同的说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表格来进行直观明确的区分
控告报案举报
主体身份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没有行为能力的为其家属或其他法定关系人)任何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任何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
指向对象既知道犯罪事实,也知道犯罪嫌疑人知道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既知道犯罪事实,也知道犯罪嫌疑人
主体与犯罪关联性受侵犯程度最高,关联性最强可能为案件亲历者,关联性一般弱于控告但强于举报与犯罪的关联程度最低
主体诉讼地位一般是被害人,属当事人报案人是受害人时为当事人,为非受害人时为证人一般作为证人,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证人的规定
二、为什么要控告?
刑事控告的前提是遭受了刑事犯罪行为的侵害,有了这个条件就具备启动刑事控告程序的基础。但就像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刑事被害人,可能有一千零一个控告的理由。最常见的刑事控告动机,有以下几种:
找事,通过刑事控告,让对方在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之间选择,从而获得较高民事(经济)赔偿;
找场,单纯为了复仇,要求对方遭受刑罚处罚;
找人,通过刑事控告将对方“逼”到谈判桌上,从而占据谈判的主动性,争取更有利的赔偿方案;
找法,通过刑事控告来为民事诉讼获取相关证据等。
三、刑事控告的阻力
胜败乃兵家常事,刑事控告,就像我们上学时候参加考试,不是学习了就会得高分,甚至认真复习了,挂科的几率还是很大。一般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都会习惯用“有罪推定”的思路进行侦办;但是一到被害人刑事控告的案件,反而喜欢按照“无罪推定”的思维把案子向外推。公安机关不积极受理刑事控告的真实原因往往有:警力有限、民刑交叉存在争议、利益驱动、案件难度大等方方面面原因。因此控告人往往会觉得公安机关不太重视甚至刻意拖延推脱。当然,除了公安机关的对于控告案件天然存在的“心理抗拒”之外,大多数控告不成功的案例主要原因在于控告人的“准备工作”并没有做好,常见的情况有这几种:
一是盲目控告,控告罪名不够精准,未有效的围绕罪名收集证据和线索;
二是贪多求全,未抓住需控告的重点的人和事;
三是消极等待,仅进行口头控告并习惯于公安机关的口头答复;
四是闭门造车,不能及时紧跟国家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变化;
五是意志薄弱,被拒后缺乏抗争到底的决心和进行有效救济的方式和途径等。
四、刑事控告的正确打开方式
解决任何问题最高效的方式就是有的放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刚刚我们讲了控告的难点和阻力点。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的态度本身我们无法预测及干预,因此我们能做的就是有针对性地去避免或者解决刚刚提到的那些控告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控告的基础:罪名选择准确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因此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因此,为了提高控告成功率,就必须找准罪名,争取一击必中。
找准罪名有两层要求:
第一是确认犯罪事实,定位犯罪构成。对于像盗窃、强奸、故意伤害这种的自然犯,犯罪事实一般比较清楚、明确,比较容易确定犯罪构成,基本属于有“被害人”和犯罪事实就能确定罪名的情况,控告成功率也相对较高;而对于一些刑法创造的“法定犯”,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类、职务侵占案件,由于其犯罪构成是由法律创造,因此基于认知的不同,常常会存在在此罪和彼罪的争议。因此第一层的要求,首先要判断面临的问题是否是一个刑事问题,如果是的话,那么他的罪名是什么?
找准罪名的第二层要求是筛选事实,优中选优,挑选最有利罪名进行控告。犯罪分子不会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来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有些犯罪会涉及多个事实,并且每一个事实都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这时候我们要选取“最优势”罪名进行控告,切忌“贪多嚼不烂”。并不是罪名越多,控告越保险。刑事控告讲究的是“稳准狠”,在提出控告时,应当优先选择犯罪构成简单、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相对容易的罪名。比如挪用资金罪比职务侵占罪更容易证明,不需要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伪造公司印章进行诈骗的情况下,先证明伪造公司印章罪相对比较容易。
(二)控告的准备工作:证据筹备、撰写刑事控告书
1、证据筹备
原则上只要提出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就应当查证侦办,但司法资源及警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提高控告的成功率,应当在正式控告之前,应当将可以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全部提交给公安机关,能够省去公安机关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时间,提高控告成功率。
以比较典型的法定犯——职务侵占罪为例,报案时控告人或者控告单位最好提供如下资料:
(1)被害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加盖单位印章);
(2)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如无则只需提供身份证号码);
(3)报案申请书/刑事控告书;
(4)基本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如劳动/聘用合同、任命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凭证、企业职工名册、员工履历表等,可初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权和工作岗位。(2)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证据,包括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占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恶性大小等材料。(3)证明被侵占的单位财产数额多少的证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销售明细、转账记录、会计账目、物品库存、出库清点记录、提货凭证等材料(重点调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核实一些相对明显、证据比较充分的作案行为,六万元为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
(5)其他情况说明如果报案前基于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由被害单位加盖公章。
2、刑事控告书的撰写
刑事控告书分这几个部分:标题、控告人及被控告人、控告请求、事实与理由、尾部、附件。
标题:表明文书类型,“刑事控告书”居中,简洁即可。
控告人及被控告人: 列明控告人及被控告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基础信息。控告人/被控告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涉嫌××罪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写明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罪名,自己不能确定的也要写一个自己认为的最有可能的罪名,便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最为关键。要有逻辑,让人读的下去。应先客观陈述事实,再根据事实与结果写明触犯何条法律、构成何种罪名。具体犯罪事实,尽可能的写清楚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再以犯罪事实为依据,陈述被控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要切记这部分不是写小说,不要过多夹杂着自己的看法和情绪,要把最基本和关键的证据清晰的呈现给办案人员才有助于高效立案。那些时不时谴责被控告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论述被控告人多么丧尽天良罪大恶极的文字,只是在消磨民警阅读的耐心,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会让人觉得控告人可能在夸大事实。但是在一些特定类型案件中可以适当凸显刑事政策的内容。例如侵犯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利益的案件中,可以运用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刑事控告书的重点是论述被控告人的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后果、构成了何种犯罪,辅以证据材料,让人一看确实是可能构成犯罪,有必要立案。切勿宣泄情绪,也不能只说事实不论述犯罪构成。
尾部:写明此致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事实与理由部分要体现出犯罪地,避免公安机关以管辖为由推脱。
附件:附上最有证明力的材料,如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等。


(二)进入控告程序:科学控告,事半功倍
1、去哪报案?
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可以径行控告。在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综合以下几点因素确定最有利的接报单位:当事人自己便利;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法治环境;专项打击行动。
2、在报案现场干什么?
确定了管辖的公安机关之后,这里有一个小tips可以注意,我们可以直接去到这个公安机关(一般是派出所,也有可能是分局的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当我们不确定应当去基层办案单位还是分局的支队时,可以到管辖地拨打110报警电话,这样既能在公安的接处警系统中留下记录,同时也会明确具体的接警单位。
到了具体接警单位后,一般接警人员会先让被害人自己简单陈述自己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事实,一个标准的接警流程应当包含如下几点: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受证据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5、现场处置
实践中民警接待控告人后可能出具的回执有两种,一种是报警回执,一种是受案回执。报警回执只是将控告人的控告作为警情处理,尚未将其作为案件受理。而受案回执是认为控告人所控告的事项可能构成犯罪,将其作为案件受理。所以控告人要争取得到受案回执,所控告的事项才能作为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但公安机关出于降低受案率等原因,不会轻易给出受理案件回执,有时会采取先留下材料查阅后续再通知控告人的做法(也有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均将控告、报案作为警情处理,先出具报警回执,将警情录入公安的内部系统,再将警情进行分流,进行下一步处理时会选择进入受案或者作其他处理)。如果公安机关给予控告人报警回执后,未受理案件,也就不会给出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也就无法进行复议、复核。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法细则》的规定的,控告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督察、纪委、上级公安机关等反映和投诉。
因此,简单来说,控告人报案时最重要的有三件事:说案情、交证据、要(受案)回执。
3、报案完之后做什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进入立案审查期,也就是审查该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如果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则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为7日之内,重大、复杂线索,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如果案件属于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则一般不存在立案审查的期限问题。在经过审查后,公安机关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首先会告知控告人立案结果,然后会在七日内要求控告人到公安机关领取签收(送达)《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
对于控告人来说在立案审查期能做的事情不多,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焦急的等待审查结果中度过。即使如此,有两件事仍然要注意,第一是控告人发现新证据或者新线索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二是坚持与接警公安联系,督促审查进度。
五、拒绝二次伤害:刑事控告不予立案的救济渠道
刑事控告有点像暧昧期的年轻男女,双方互相拉扯,都盼着对方捅破这层窗户纸。就像爱一个人,付出了不一定有结果。同样,刑事控告不是受案了就能立案成功。在经过审查后,公安机关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首先公安机关会告知控告人立案结果,然后会在七日内要求控告人到公安机关领取签收(送达)《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
如果立案了,控告人可以暂时松一口气,最起码有人管自己的事了。但如果经过了审查之后,公安机关作出的是不予立案的决定,那该怎么办呢?
(一)申请复议
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控告人可以在七日之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决定书》送达时间是以签收日期起算,而非电话通知的时间。
(二)申请复核
在接到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后,控告人可以在七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控告人约定准备《刑事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给上一级公安机关(一般为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会在三十日内作出撤销不予立案或者维持的决定。
申请复议或者复核是针对不予立案决定在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在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均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以外,控告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三)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该程序由控告人向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提出。在接到立案监督申请后,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会分配具体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的七日内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如果采取立案监督这个救济方式,最好再撰写一份《立案监督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除了《刑事控告书》的基本内容要涵盖以外,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不合理或者工作不到位之处也要着重强调。
以上三种是最常用的救济渠道,复议复核与立案监督之间没有法定的先后顺序,原则上先进行复议复核或者先进行立案监督都可以,但不要同时进行,因为公安或者检察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者终止程序。除了以上三种常规途径以外,还有两种渠道也可以尝试。
(四)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普通)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向公安机关的督查、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这种方式不能获得直接立案的效果,但如果在某些刑事控告案件的审查及查办过程中存在“人情案、关系案”或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况,可以向该上述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纠正不规范的办案行为。
六、写在最后
刑事控告是一条艰辛之路,但是如果你决定自己单枪匹马进入到这个程序中,有几点刚才没有提到的小tips还希望你能注意:
第一,控告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使自己掌握的证据略有欠缺也不能提供虚假的证据,避免自己陷入诬告陷害罪的危险境地;
第二,关于民刑交叉或者民刑两可案件的诉讼策略,很多人会建议不要同时进行,一般情况下,同时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确实不是最优选择,司法、执法机关可能会相互推诿或者互为掣肘。但万事无绝对,笔者就见过一个诈骗案件,当事人几次去公安机关报案均以经济纠纷被拒。律师分析研究后认为,法院不可能按民事纠纷受理,于是先到法院起诉,法院很快就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最终公安机关不得不受理立案。但剑走偏锋、曲径通幽的方法不具有普适性,因此真诚建议被害人,真正遭遇了犯罪行为的侵害,不要盲目控告,咨询一下身边懂法律的朋友,最好是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让他帮助你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把好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会让你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会更加顺畅的同时也能节省你很多的精力,不需要自己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与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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