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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婚姻法》相比,有啥变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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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7 20: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人民权利宣言”和“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大到生老病死、婚姻家庭、离婚纠纷、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乘车出行、日常活动等,出现纠纷争议时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处理依据和解决方法。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现行《婚姻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呢?《民法典》实施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现在就来看一下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关于这方面的解读。


1.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民法典》删除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同时增加了相应的规定。意思表明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重大疾病还愿意结婚的话,法律保护他们的婚姻自由的,仍是有效婚姻。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个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给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是为双方化解突发的矛盾创造一个缓冲的空间,增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起诉离婚不成后,分居满一年可申请离婚
现行《婚姻法》被判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间隔为半年。《婚姻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最后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5.扩大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夫妻个人财产中的夫妻任何一方受到伤害,所获的所有赔偿和补偿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而不仅仅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6.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三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举债人个人债务。

7.增设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8.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在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了 “其他劳务报酬”,在其第二项增加了 “投资的收益”。从而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也使法律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9.30周岁以上才可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0.最多收养两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11.收养异性需差40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8岁以上要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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