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时特告死 |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 16 条)(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不予起诉(4)审判阶段:“显”:宣告无罪;“时特告”:终止审理,庭前可退检;“死”: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 |
【2】害人、被害、要钱的 | 当事人的范围:(1)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被害:被害人、自诉人(3)要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附带民事被告人 |
【3】上下左右 | 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1)上:父母(2)下:子女(3)左:配偶(4)右:同胞兄弟姐妹 |
【4】不能撤诉、不让上诉、不报食宿 |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
【5】代扣变同 | 单位犯罪:(1)代:诉讼代理人问题(2)扣:查、冻、扣问题(3)变:单位消灭或分立合并问题(4)同:诉讼权利、义务相同问题 |
【6】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 检察院自侦的受案范围: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枉法罪;(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7】侮暴虐亲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纯亲告罪;不含职务侵占 |
【8】检与监竞合:与监沟通,或全监,或分管 |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
【9】国、恐、无、死、没、缺 | 中院管辖的范围 |
【10】身份不当回避、违法违规回避、跨诉讼阶段回避 | 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理由 |
【11】当法诉辩 |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
【12】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 回避人员的决定主体:(1)公安侦查人员: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2)检察人员: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长决定回避(3)审判人员: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避;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 |
【13】盲精未,无死缺 | 应当通知法援: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被判)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14】刑罚、自由、能力 | 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15】现陪例外离开 | 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2)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5)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6)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16】书对书,口对口。 | 申请调取证据及法院的回复方式 |
【17】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18】准备、正在国公人 |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
【19】暴力痛苦,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供述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排除范围 |
【20】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言、陈述排除范围 |
【21】违反程序,影响公正,无法补救。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排除范围 |
【22】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23】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24】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3.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25】一改就死 | 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
【26】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
【27】离变传扰灭 | 取保后应当遵守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28】病孕唯特届、没人又没钱 | 监视居住的对象: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29】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30】逮面重认盲精未 |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31】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找老大。 | 检察院自侦案件建议报捕: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
【32】清白,轻微,超期,取监 |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
【33】预中从过防初小,老和病孕认唯一 |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认罪认罚的;(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
【34】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放或变。 | 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及结果:(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5)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6)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
【35】被共监继 | 附民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36】原告人不来,撤诉处理;“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 |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
【37】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哪都行。 | 讯问地点:(1)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38】核准追诉前: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 (1)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
【39】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40】自愿供,大功益,高检核。 | 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
【41】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
【42】亲告不管不再,又来时特告死。 | 庭前审查后退回检察院的情形:(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3)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4)《刑诉法》第16条第(二)~(六)项 |
【43】疾病远离在国外,无需出庭可视频。 |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
【44】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一致。 |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
【45】法定酌定,清楚充分 |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3)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
【46】速裁一般不用;简易不再区分;普认可以简化;不认应当分别。 | 不同程序如何调查辩论:(1)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2)简易程序,认罪。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3)普通程序,认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4)不认罪或无罪辩。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
【47】疾病、逃脱、不能抗拒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48】可调和撤反简,公转自,不调反 | 自诉案件的特点:1.自诉案件可以:(1)调解(2)和解(3)撤回自诉(4)反诉(5)简易程序2.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1)调解(2)反诉 |
【49】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基层法院管辖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
【50】盲聋哑精神病,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无法定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
【51】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简易转普通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
【52】基、三、清、认、同、一。 |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53】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
【54】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 二审抗诉: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
【55】死抗 | 应当开庭审理口诀:(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
【56】开庭审,检派员,不开庭,不用来 | 检察院派员:(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
【57】调解视撤,和解裁撤 | 第二审自诉调解、和解后一审裁判的处理:(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
【58】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 启动再审: |
【59】法院:生死钱;监狱:有无死缓;社区矫正:管缓假外。 | 执行机关:(1)法院: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2)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3)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4)公安机关:拘役(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余刑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
【60】恶意追缴,善意不追。 | 赃款赃物被设置权利负担如何追缴:1.仍应追缴的情况:第三人恶意取得赃款、赃物具体来说:(1)明知涉案(2)无偿过低(3)非法取得2.不予追缴的情况: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 |
【61】裁判被撤销,死掉无财产,罚金被免除 |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4)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免除罚金的(5)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62】漏罪、共犯、立功、怀孕。 | 最高法院暂停执行死刑情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
【63】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 最高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改为无期)(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64】有期拘役、无期怀孕 |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65】重大立功,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 减刑假释案件只能开庭审情形:(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犯的;(4)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5)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6)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7)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
【66】大人可以教育小孩。 | 谁可以批评教育未成年被告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
【67】大小共犯,一般分案,分案起诉,分案审判。为了方便,人可不换。 | 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审理:(1)检察院分案: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2)法院分案:对检察院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
【68】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 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2)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第四章)、侵犯财产权利(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六章)的犯罪(3)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4)符合起诉条件(5)但有悔罪表现的 |
【69】提出异议,应当起诉。若辩无罪,也可(法定)不诉。 | 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1)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2)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
【70】未成年人可搬家,考察机关不更换 | 未成年人迁居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71】服从监管,报告情况,批准离开,接受教育。 | 未成年人考察期间应当遵守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比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教育等) |
【72】雇黑寻聚多职。 | 不属于民间纠纷的案件 |
【73】民间三四五,渎职七以下 | 和解条件:(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刑法分则第四章)或者财产权利(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74】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 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
【75】(本人)工具,赃物、孳息 | 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包括:(本人)工具,赃物、孳息。 |
【76】(1)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应当追缴。(2)已经死亡,应当追缴。 | 适合财产没收程序的对象:1、(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包括通缉令、红色国际通报)一年后不能到案,(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2)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
【77】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 没收程序是否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
【78】公暴继定(宫保鸡丁) | 强疗条件:(1)实施暴力行为(前提条件)(2)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前提条件)(3)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医学条件)(4)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社会危险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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