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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型犯罪之交通肇事罪(详细)-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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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3: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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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文全文字数为: 3962 ,阅读时长大约为:13 分钟,请耐心阅读。
<hr/>法考鸡汤

真正的胜利,并不是战胜强者。把自己重要的东西保护到最后一刻,才是胜利。  
《火影忍者》
<hr/>思维导图




交通型犯罪之交通肇事罪 (思维导图).png

文字提纲




交通型犯罪之交通肇事罪(文字提纲).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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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要件。


(1) 行为主体: 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所以本罪不是身份犯。
例 , 甲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引起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 提示]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车故的,成立五大飞行事故罪(身份犯);铁路职员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车故罪(身份犯) 。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输事故的,成立本罪。
(2) 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例, 甲驾驶马车或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本罪。
(3) 事故发生领域:公共交通领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第134 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4) 主观是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结果有过失。虽然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这种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只是行政法上的故意。
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死特定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故意开车撞死乙,然后伪造成事故现场,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 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的常见实害结果有:死亡1人;重伤3 人;重伤1人,但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等)。过失行为应与重伤、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例, 甲白天将货车停在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驾驶不慎,撞到货车尾部,司机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

[注意]本罪的过失行为并不完全等于行政法上的违章行为。一个行为构成行政法上的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刑法上危害结果的原因。
例, 酒后驾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行为。但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结论]行政责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是确定行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法院在审理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判断。实务中在这一点上经常犯错误,应予纠正。

  • 法定刑升格条件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1) "逃逸”的真实含义: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也即不救助被害人。
这是一种故意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自于先行行为(缔事行为),这种不作为犯罪实际上就是遗弃罪的行为。
该法定刑升格条件实际上规定的是一种结合犯:交通肇事罪+遗弃罪=交通肇事罪,遗弃罪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被描述为“逃逸”)。
例1, 甲肇事后,站在原地,但不救助被害人,属于逃逸。
例2, 甲肇事后,立即逃跑,但又立即返回现场救人,不属于逃逸。

[提示]
行政法对肇事者规定了许多义务,如“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报案”等。这些行政法上的义务不能全部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
例如,“保护现场、报案”这些义务便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义务,因为不可能期待犯罪人去保护现场、报案,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囚此刑法只是将其中的“救助被害人”这一义务上升为刑法义务。逃逸仅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司法解释对“逃逸"的解释是应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因小救人而导致的法律追究。
(2) 主观要件。
前提认识。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例如, 甲不知道自己撞倒了人. 还继续行驶,不构成逃逸。

"逃逸”是指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
例, 甲肇事后,撞死乙,但因疏忽大意,没有看到伤者丙,驾车离去。甲属于过失不救助被害人, 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此时, 甲的贺车离去, 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保护现场、报案等)持故意心理,但对不履行救助义务是过失心理。


  • 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故意不作为犯罪,也即遗弃罪致人死亡。该法定刑升格条件实际上规定的是一种结合犯:交通怅事罪+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遗弃罪(致人死亡)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被描述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1) 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果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救不救助就没有意义了。此时不救助,既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也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例 , 如果被害人的伤势非常严重, 濒临死亡, 行为人再怎么及时救助, 也无力回天,那么即使行为人逃逸不救助,既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也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2) 主观要件, 对此要分别考察关于行为(也即不履行救助义务这种不作为)与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应持故意、心理、也即逃逸行为本身应是故意所为。
例, 甲开车不慎撞死一人,重伤了乙, 以为乙也死亡.便驾车离去, 乙因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而构成单独的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过失心理。
例, 甲开车不慎撞死一人,重伤了乙,明知不救乙,乙就会死,仍逃离现场,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就是遗弃罪致人死亡。甲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


  • 共犯问题。


(1)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如果主管人对司机的肇事行为具有监督过失,则主管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 例如,主管人员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照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主管人具有监督过失,司机有驾驶过失,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 观点展示: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禁事罪的共同犯罪。

指挥过失。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是指,主管人有指挥过失,司机有驾驶过失,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发生。
观点展示:


  •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应各定各的交通埜事罪。
  • 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注意]主管人虽然有指使行为,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这是因为,教唆犯、间接正犯是指指使他人犯罪,这种指使必须是故意为之,不能是过失为之,因此,教唆犯、间接正犯自身构成的罪名应是故意犯罪。
例如,有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危险驾驶罪(这是故意犯罪)的教唆犯,但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教唆犯。
又如,医生将一枚毒针交给护士,向护士隐瞒实情,让其打给一个病人,护士疏于查看,打给病人致其死亡。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生构成间接正犯,但不是医疗事故罪的问接正犯,而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 共同逃逸。
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注意该案件事实是,司机先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主管人指使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该案件事实与前述主管人指挥过失是有区别的。
分析:
首先,交通肇事罪不是继续犯,当交通肇事罪成立后,后面有人参与进来,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承继的共犯。所以,上述司法解释是错误的,只能将其视为特殊规定。
其次,司机故意逃逸不救助,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根据等价性的程度,司机构成遗弃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主管人指使司机实施不作为犯罪,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也即遗弃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最后,主管人指使犯罪分子逃逸构成窝藏罪(参见“窝藏罪”部分) 。
总之,从理论上讲,主管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窝藏罪与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指使者不是司法解释中的几类人,则对指使者应按理论上的方案处理。


  • 例, 乙开车不慎撞死一人,装伤丙。路人甲指使乙逃逸、不要救丙。乙照办。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属于“ 因逃逸致人死亡” 。甲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指使者,不需要按司法解释处理, 而应按照上述理论分析处理。同时注意,不能认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 。


  • 罪数关系总结。


(1)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入或伤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 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背安全事故耶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3)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4) 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笫l 15 条第2 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 条、第1 15 条第1款)、危险驾驶罪
危险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
行为人持过失心理,认定为过失以危险力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笫115 条笫2 款) 。


  • 例如,为了炫技,夜晚在公路上关掉车灯高速行驶, 不怕酿成车祸,致多人死亡。
行为人持故意心理,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 条第1 款) 。


  • 例,在高速公路上故意逆向高速行驶,酿成车祸,致多人死亡。

危险未达到放火、爆炸的程度。
第一, 产生实害结果。行为人对该公共危险和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笫二, 未产生实害结果。行为人对该公共危险持故意心理的,对此情形,我国刑法仅将其中的醉驾和追逐竞驶等情形规定为犯罪(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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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以上,笔记内容属于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友交流讨论。
<hr/>我期待与你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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