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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各个年龄阶段面临的不同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问: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不同年龄段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未满十二周岁的,如果触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触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发生如下情况,且需要满足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
1、致人死亡;
2、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除了上述罪名的两种情况,其他触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实施如下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
4、抢劫;
5、贩卖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放危险物质。
除了上述罪名外,其他触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注意:上述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如果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时只要实施了上述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详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文件)
第四种: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有如下情况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未成年人。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是应当从轻,故意犯罪是可以从轻)。
注意:
1、以上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
2、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年龄时一般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一是户籍优先原则,《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的依据;
二是书证优先原则,有关部门存档的书证是在案发前已经形成的证据,客观性较强;
三是参考鉴定原则,司法骨龄鉴定意见对判断被鉴定人年龄有科学的参考价值,但是,在无法确定被告人犯罪时确定的年龄,或者年龄确实无法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问: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只有通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根据犯罪时得精神状态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醉酒逃避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什么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
答: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即: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例外情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伤害”,二者缺一不可。同时,应当明确两个条件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过于机械化。
应当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即: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2、该危险正在发生;
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例外:紧急避险中涉及本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伴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的适当的放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就“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伤害”的认定限制,这样,可以鼓励受害人和群众能够放心且无后顾之忧的制止不法侵害,防止更严重的悲剧发生,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最后,希望各位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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