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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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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说明】
本条是关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妨害作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等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款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衔接的。本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采用暴力伤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用金钱、物质利益行贿以及其他方法不让证人为案件提供证明。“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或者其他方法让他人为案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这里的“证人”“他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可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本款规定未限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本款规定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期徒刑。本款犯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门槛,但对于情节轻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妨害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是否应当成立本罪。本款并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由于证人证言在证据制度中有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实施阻止证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因而不宜将罪犯本人排除在本罪之外。
第二款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如为贪污犯罪的嫌疑人销毁单据等。本款规定的犯罪也不限于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包括在民事诉讼、行政诉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需要考虑诉讼活动的性质、是否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或者有罪的人逃避追究,是否在其他诉讼活动中给当事人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不适用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说明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刑法没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规定的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犯罪主体显然是他人。
第三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犯本条规定之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如果他们弄虚作假危害更大,而且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必须从重处罚。
【立法理由】
1979年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但刑事诉讼法作了相关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本罪规定,是考虑到: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威胁、贿买证人以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既有可能放纵罪犯,也有可能冤枉无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必要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在开庭过程中来核实证据,这样证人和有关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将更为重要,所以必须加强对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作伪证等可能会使无罪的人遭受刑事追究和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丧失,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要素,必须保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的执法人员,如果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弄虚作假则危害更大,不仅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还会影响国家的司法公正形象,损害国家利益,因而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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