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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笔记总结【1/3】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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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7: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仅是《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笔记总结【1/3】,本文文末还有其余两篇。建议搭配燃鸣总结的刑事诉讼法练习题整体配套,促进全面提升,节省大家自己总结的时间。加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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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目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一一弹劾式诉讼和纠间式诉讼
第三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第四章     刑事诉讼概念与属性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主体一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附:辩护与代理(本属于基本制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第四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主体程序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三章     审查起诉
第四章      审判之一审
第五章      审判之二审
第六章      审判之死刑复核
第七章      审判之审判监督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缺席审判、违法所得的没收、
强制医疗)
<hr/>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诉制度的特点
(一)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差异
(三)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制”诉讼
(四)刑讯逼供合法化
(五)建立起了多种监督程序
二、中国近现代刑诉制度*
(一)《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诉法典(未颁布)
(二)北洋政府时期制订颁布的《刑事诉讼条例》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刑诉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
一、概念: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二、分类
古代:
(一)弹劾式诉讼(基本特征)
1、国家不介入起诉,没有国家追诉机关,诉讼由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提出控告
2、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法官就不能进行审判
3、被害人和加害人诉讼地位平等,共同主导诉讼的进行和结局,由行政官员担当的裁判者居中听审并作出裁断;
4、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实行神示证据制度,法官求助于神灵的启示来认定事实和判断双方的是非曲直。
(二)纠问式诉讼构造(基本特征)
1.不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没有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裁判者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合一行使;
2、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客体化,沦为被拷打、逼问的对象,刑讯合法化和制度化,原告和证人也可以被刑讯;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方式;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运用和证明力大小均由法律预先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近现代:
(三)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纠问式为主,弹劾式为辅)
1、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查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着侦查活动的开展,负责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一方几乎不进行事实调查,普遍也不鼓励辩方律师与证人进行接触。
2、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在案件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只有在犯罪情节轻微等少数的例外情况下,才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于是否提起公诉进行自由裁量。
3、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检察官与辩护方则处于受限制的从属地位,通常只能在法官对证据调查完毕后作一些补充性的提问,提问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
(四)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弹劾式为主,纠问式为辅)
1.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各自都能为准备法庭审判而开展诉讼调查活动,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活动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辩护性调査活动同时展开,并相互制约。
2.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即便是在案件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检察机关基于公共利益或刑事政策的考虑而斟酌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
3.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五)混合式诉讼(二战后的日本、意大利)
(判断: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的基础上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
1.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
2.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的特征
职权主义诉讼为底色、杂糅着当事人主义诉讼和本土司法元素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1. 侦査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1) 法官不能介人侦查过程
(2) 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一方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也不对等,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
(3)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使用率较低,犯罪嫌疑人大都处于被拘捕关押的状态。
(4) 除逮捕犯罪嫌疑人须事先报经人民检察院审批外、其他一切侦查措施和手段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
2. 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的裁量不起诉)为辅的原则。以及实行案卷移送主义制度(案卷材料和证据)
3. 审判程序呈现岀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色彩。
(1)当事人主义的体现:
① 庭审中由原来的法官出示并主导证据的调查改为由控辩双方各自向法庭出示证据,并以控辩双方为主进行法庭调查
② 控辩双方由原来只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辩论改为在法庭调查每一种证据时都可以发表意见并展开相互辩论
③ 有权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
(2)职权主义体现:
① 法官开庭前仍然可以审阅卷宗材料和证据,法庭调查仍然以对被告人的讯问开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② 控辩双方向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的讯问或询问都必须经过审判长批准;
③ 审判过程中,法官仍然有权根据查明案情的需要在控辩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展庭外调查活动;
④ 实践中,证人仍然极少出庭作证,书面证据仍然在庭审中广为运用,而且多是采取摘录式宣读调查的方式。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又糅合了一定的本土司法元素。

第三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注意每个问题是从几个方面阐述的)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1.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2.实体法决定程序法,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3.程序法自身也反映正义的要求,具有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1. 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2. 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3. 应该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三、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1.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2. 法官独立于审判权
(1)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2)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3)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四、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1. 民众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司法
2. 保障公民平等地参与司法的权利
五、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1. 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2. 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控审分离原则)
(1)起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相独立
(2)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检查机关,未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不得自行启动案件审判
(3)诉审同一:法院的审判对象必须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
3.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第四章刑事诉讼概念与属性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基本法律、公法、程序法)
(二)广义: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即刑事诉讼的各类法律渊源
1.刑事诉讼法典
2.宪法(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1)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指导
(2)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立法解释工作都具有直接约束作用,刑事诉讼的正确实施就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具体步骤
(3)刑事诉讼法积极地反作用于宪法,推动宪法的解释与宪法秩序的形成,为依宪治国提供更多的智慧与素材。
(补充: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

3.关联性法规,主要包括《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行政法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如下:
(1)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刑诉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犯罪与刑罚的认定、适用问题,二者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2)刑诉法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体现在a.刑诉当中的实体问题、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据规则通过程序的应用能够产生法律上的事实,并将其视为案件事实据以评判定罪与量刑问题。b.程序法具有权利保障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
4.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
5.国际公约、条约和准则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宏观、直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
三、刑事诉讼的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3.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 依靠群众原则
5.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6.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7. 审判公开原则
8.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9.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0.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判断)首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立法机关产生、对立法机关负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所谓“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且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怀疑认定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依靠群众原则
1.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3.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如何全面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一)内容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调整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项宪法性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相互掣肘,相互扯皮。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二)以审判为中心(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侦査、起诉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的要求;第二,审判应当发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性作用;第三,审判活动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关但并不矛盾。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自行使法定的职权,互相配合且互相制约。不过,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审判程序难以有效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而确立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克服传统的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论即"程序阶段论"存在的弊端。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包括审判行为监督和审判结果监督。
4.执行监督。
七、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简答)
为了保护重要的法律利益,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限制适用的特别情形。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庭评议不公开;二是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不等于不开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未成年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八、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如何理解(如何保障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存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具有全程性。同时,辩护权的内容广泛,涵盖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具有全面性。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包括及时告知、指定辩护、提供救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克服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归罪的思想。这一原则不仅在发现案件真相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作岀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3.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该原则不等于无罪推定原则,仅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没达到无罪推定的高度)
补充:无罪推定原则
1. 概念: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2. 基本内容:
①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即检察官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 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④ 实行疑罪从无,即当检察官的举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有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无罪。
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考试频率高)(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内容如下:
1.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实体法上:对于有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中有从宽处理的规定,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诉讼法上:认罪认罚体现在程序上,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釆取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和程序处理措施,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尽量使刑事诉讼过程对其各种权利造成较小的影响,使案件能够尽快得到处理。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内容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罚是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等处罚,特别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的具体的量刑建议。
3.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的从宽,即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予以从宽处罚。
程序上的从宽,例如依法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措施,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等,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补充法条:
第九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一、审判机关
(一)性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二)职权(也是职责)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判断、没有拘留)
2.对该岀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
3.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5.执行某些判决(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和裁定;
6.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三)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其中,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2.上下级关系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过,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组织——独任庭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是合议庭)、速裁程序(只能是独任)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
判断:简易程序并非都是独任制,只有判处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才可以适用独任制。
2.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除上述可以独任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1)人民陪审员制度
担任条件:(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① 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② 年满二十八周岁;共
③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④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⑤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表决规则:
①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2)合议庭组成原则
① 人数为单数
② 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随即组成(人民陪审员不少于合议庭人数三分之一)
③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④ 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更换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
(3)合议庭组成方式(与法院级别、审判程序有关)
一审合议庭基层(1)审判员3人
  (2)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3、7)
中院
高院(1)审判员3人至7人(3、5、7)
  (2)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3、7)
最高院审判员3人至7人(3、5、7,不适用陪审制)
二审合议庭(上诉、抗诉)审判员3人或者5人(3、5)
复议庭(最高院、高院死刑复核)审判员3人
重审、再审分别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另行组成相应的合议庭。
(4)合议庭活动原则
① 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② 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审判长主持)
③ 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论意见原则
④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⑤ 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应由同一个合议庭进行。若组成人员不合法,所作裁判应予撤销。)
3.审判委员会
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1)组成: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单数),其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职能:
①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 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⑤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3)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 在案件类型上,必须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等可以提请,拟判处死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提请
② 在程序与提交方式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且必须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4)决议
① 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仍然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③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二、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长统一领导本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是单数。
(一)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强制措施的适用权以及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
4.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
5.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
(二)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组织体系
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 省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中级、高级检察院的说法)
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④ 基层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⑤ 专门检察院:军队中的军事检察院等。
补充:省一级和县一级可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置派出机构。
2.上下级关系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 认为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② 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③ 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④ 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受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并对其负责。
补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侦查机关
(一)侦查机关的类型
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所以侦查权不是独立行使的)
人民检察院两类案件保留侦查权:
  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2.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中国海警局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补充: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虽然不被视为侦查机关,但监察委员会承担了职务犯罪的主要调查职能
(二) 公安机关的职权
1.对依法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对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实施勘验、检查、搜查等一系列侦查行为;
3.釆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根据检察机关的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5.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6.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执行权)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交付执行。

(三)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等)以及专门公安机关组成.
2.上下级关系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保证人与见证人、诉讼代表人是诉讼参与人,都不是刑诉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专家辅助人也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就是指刑事诉讼中处于事实上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地位,承担控诉或者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一)范围
1.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二)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
3.控告权。对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三)具体分类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尚未对其提岀正式的指控,因而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当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以后,从制作起诉书开始,改称“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则统称为“被告人”,且能提出反诉。
(1)诉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
①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 有权及时获知被控告的罪名、案件情况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③ 有权自行或者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最核心的权利)
选择题:
Ø 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协助辩护;
Ø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协助辩护。
Ø 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享有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并有权被告知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④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⑤ 有权岀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⑥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出反诉。
救济性权利:
①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②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③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并在对,该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④ 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⑤ 有权对特定种类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权对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岀异议。
⑥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追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⑦ 有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⑧ 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有权提岀上诉。
⑨ 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⑩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被告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特殊情况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被告人死亡:
① 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如果被告人无罪,应以判决方式宣告该被告人无罪
② 若涉及到民事赔偿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上可以继续审理。若被告人有遗产的,将以遗产进行赔偿。
③ 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的被告人死亡,依申请可以启动没收程序。

2.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就是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这里所讲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客观上行使着一部分控诉职能,但人民检察院才是控诉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诉讼权利:(*公诉案件起诉权、撤诉权和抗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被害人不享有这三项权利)
(1)报案、控告权
(2)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权
① 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② 人民检察院申诉
③ 对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权
① 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② 对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对法院裁判不服的救济权
对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5)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1)范围
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主流观点认为,单位可以成为自诉人。
(2)诉讼权利
① 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能直接起诉,只能公诉转自诉)
②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③ 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④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⑤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切诉讼权利;
⑥ 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依自己的意愿撤回控诉的一部或全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撤诉,和解的范围也有严格限制,但公转自可以和解)
⑦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案件不能调解,公转自也不能调解
⑧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起上诉;
⑨ 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⑩ 对审判人员非法剥夺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并要求赔偿的人。被告即对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范围
①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通常就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② 在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③ 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④ 单位是受害人时,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赔偿要求。
⑤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其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检察院此时仍不属于当事人,因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①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
②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 有权申请回避;
④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⑤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切诉讼权利;
⑥ 有权对一审裁判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只能对民事部分上诉)
⑦ 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则有权提出反诉。
5.单位
(1)单位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起参与诉讼。
(2)单位作为被害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包含辩护与代理制度) '
(一)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
刑事辩护制度:
1.刑事辩护的特征:
(1)对抗性。刑事辩护是针对追诉行为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2)民间性。不同于侦查、公诉、审判的主体都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辩护的主体是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官方身份,而是民间或个人身份,这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甚至劣势的地位。
(3)权利性。与侦查、公诉、审判等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辩护行为或辩护活动都属于权利性的活动,一方面不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对于侦查、公诉、审判等活动具有重要的制约力和监督性。
(4)诉讼职能性。刑事辩护不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行使的民间性、权利性的诉讼活动,而且是在维护、实现辩护的基本诉讼职能。
2.刑事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可以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全过程,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

委托时间:
①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检法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派辩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包括强制指派辩护和申请指派辩护两种情形:
强制指派辩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下列五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① 盲、聋、哑人的;
② 未成年人的;
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④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⑤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⑥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申请指派辩护。申请指派辩护是指不符合以上强制指派辩护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辩护人的人数
(1)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2)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3)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对指派律师有正当理由/非指派律师无需理由,可以拒绝一次,但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使自行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而由其自行辩护。
4.辩护人的范围
委托辩护的辩护人范围与指派辩护的辩护人范围有所不同,后者只限于律师,前者则范围较广。
(1)委托辩护的辩护人范围包括:
① 律师。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①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 人民陪审员;
⑥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但是,以上(4)一(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辩护人是完全独立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独立加对立)
(2)辩护人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独立不对立)
在诉讼中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掌握和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独立提出辩护意见,独立进行辩护的,而不是在诉讼中完全服从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意志。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他们则有权解除与辩护人的委托关系,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3)辩护人也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独立加协助)
6.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权利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
(1)职务保障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律秩序言论除外。
  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刑诉法一般保护
(2)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会见、通信权会见权:
  1.直接会见  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受委托律师都可以凭“三证”行使会见权(选择题: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委托2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2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2.特殊案件批准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会见内容  *会见交流内容: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核心内容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不包括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交流具有保密性,不得被监听。  通信权:  看守所及时传递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察,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能够、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4)调查取证权1.调取的方式:亲自取证;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包括侦查阶段)
  2.亲自取证:(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要司法机关、证人双重许可  向辩方证人取证:仅需本人同意
不享有亲自取证权,只能申请收集证据。
(5)侦查阶段辩护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不享有
(6)提出辩护意见权1.批捕未成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3.二审不开庭: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时热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7)获得出庭通知权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庭通知。
(8)出庭辩护权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9)拒绝辩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申诉控告权辩护人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1)保密权(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12)其他诉讼权利。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1)委托事项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不得拒绝辩护义务: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派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4)诚实义务:辩护人不得帮助犯靠嫌疑大、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保密义务:辩护人应当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判断: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辩护)
(二)代理——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vs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1.范围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与辩护相同)律师;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任;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被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对象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注意只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只有刑事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委托的是辩护人。
3.产生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基于委托关系
4.权限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大部分诉讼权利,包括上诉权。
  *不能代替被告行使最后陈述权,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承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并且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且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例外: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5.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行使代理权时无须被代理人同意。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代理制度(主要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
委托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诉讼权利:除享有代理授权范围内的被代理任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
①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也可以依法直接收集。
③ 申诉控告权: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7日以内代理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代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阶段:
①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② 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同意,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2)自诉案件的代理——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
委托时间:随时委托
诉讼权利:来源于自诉人的委托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人民检察院不能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附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在自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
3.刑事辩护vs刑事代理
(1)诉讼权利上。刑事代理中代理人的诉讼权限须受制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或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特别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并受限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领域上。刑事辩护所涉及的诉讼领域只有刑事诉讼活动,而刑事代理所涉及的诉讼领域则是多元的,不仅有刑事诉讼也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诉讼职能上。刑事辩护比较单一,就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辩护职能;刑事代理则不然,在诉讼职能上具有多重性:(1)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行使的是控诉职能,并且相较于公诉机关的控诉职能而言,是辅助性的控诉职能;(2)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行使的是控诉职能,但其权限大小取决于自诉人的授权;(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职能取决于其委托人的诉讼地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行使的是起诉职能,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行使的是应诉职能。
(三) 证人
1.特点
① 了解案件情况
② 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外)
③ 了解案件情况是在诉讼发生之间
④ 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⑤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必须达到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
⑥ 证人具有优先性与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
2.证人的权利
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的权利;
② 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修正的权利;
③ 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岀控告的权利;
④ 对于因其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要求补助,并且在单位的福利待遇不被克扣(*经济补助不包括误工费)
⑤ 法定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权利等。
3.证人的义务:如实作证,保守案件秘密,出席法庭作证,遵守法庭秩序等。
(1)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2)证人出庭的例外:(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①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② 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
③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3)拒绝出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 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1、特点:(区别于证人)
① 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而且必须是自然人。
② 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
③ 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④ 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聘请或指派,诉讼中可以更换
2、诉讼权利
① 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材料;
② 必要时有权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等诉讼活动;
③ 有权单独提岀鉴定意见;
④ 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诉讼义务:客观、真实地作岀鉴定,对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情保密,岀席法庭接受双方质证等。
(1)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拒绝出庭的后果
①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③ 对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或者重新鉴定。
(五)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是回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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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7: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不少朋友求这个复习资料,我回复不过来了。QQ群:633286604,进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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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7: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私以为,刑诉法基本原则应该是适用于整个刑诉阶段的原则,例如审判公开原则应该不算基本原则[思考][思考]。资料很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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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7: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啊啊,这么好的资料可以下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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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7: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谢谢你的建议,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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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7: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进群啦,找不到哎[害羞][害羞][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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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7: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以加你QQ吗[害羞][害羞][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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