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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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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1: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不断出现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面对这种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的现象。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不管是在刑法学界还是社会各界都引起了广泛讨论。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消息一出,又毫无悬念地引起了一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
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第一个是实现刑罚报应。出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认为即使是未成年的孩子,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到相应的惩罚。第二个是实现特殊预防,使其不再犯。即刑罚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教育功能,使得不再犯同样的错。第三个是实现一般预防。即“杀鸡儆猴”,让其他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意识到刑法的严峻威慑,从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第四个是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认为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不能仅考虑到被告人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就宽宥其罪行,也应怜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遭遇,还其一个公道,至少给予其一点心理上的宽慰。第五个是回应民意,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安全感的需求。第六个是认为现在不同于过去那个温饱尚且无从保证的年代,现在的孩子不仅生长发育快,心理上也出现早熟的趋势,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相应地向下调整。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第一,刑罚报应应当具有正当性。人之初,既非善,亦非恶,而是一张等待涂鸦的白纸。你教他与人为善,他就是善的,你灌输给他恶,他就成了我们眼中人人喊打的“坏孩子”。可以说,少年实施恶行,尤其是14岁以下的少年,其更多的体现的是社会的恶,而不是其自身的恶,因为少年不是天生即恶,少年年幼懵懂、不谙世事,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其恶行往往具有模仿性、非理性,而社会有责任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其不作恶。可以说,少年越是年幼,其责任就越小,而社会的责任就越大。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不满14周岁的少年实施恶行背后的原因,比如家庭教育不称职、影视作品的负面引导、监护措施不到位等,而不是简单粗暴地科之以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罚。刑罚的报应对象应当是具有相当理性的人,年幼的少年不应在此列。
第二,特殊预防是否必须要刑罚,保护矫正、收容教养等措施是否足以替代刑罚,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此条刑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完善监护,即首先考虑由“监护人严加管教”,不济则“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既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根本,也兼顾了人道的理性,还兼顾了特殊预防。所有法律手段的采取应当是理性的,基于爱的。恶孩子也应当给予爱,要让他心里真正明白觉醒过来。况且出于人道主义考量,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即便把实施恶行的“坏孩子”关进监狱,他总有一天也会被放出来,而从小在监狱里生活的“坏孩子”更得不到好的教育,不仅不利于其形成健全的人格,反而可能在监狱里学习到更多的犯罪技巧,等他被放出来之后,他就是社会的定时炸弹,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未来潜在的被害人都没有好处。也就是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根本无法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年幼少年的一般预防效果也欠佳。所谓刑罚的一般预防,即通过惩罚的威慑以令对象不敢越雷池,其基本前提条件是威慑对象具有相当的理性,而年幼少年并不具有此相当的理性。
第四,对被害人的安抚跟报复是有区别的。把恶孩子给干掉就是安抚吗?答案未必是肯定的,真正需要的可能是国家在被害人安抚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我国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性侵,我们对性侵受害人的相应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第五,真正的民意不是降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他们希望通过一种理性的法律,能让社会(包括少年)越来越良善、越来越理性。
第六,认为当前的青少年早熟的观点没有可靠的数据支撑。从本质上来说,刑事责任年龄是对于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要求,在犯罪的认定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判断,转化为了对行为人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的直观判断。而人有三个年龄层次: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和社会年龄。生理年龄指向的是人的生长发育程度;心理年龄是按照记忆、理解、反应、对新鲜事物的敏感程度等计算的年龄;社会年龄指的是一个人的社会化程度,即对这个社会的生存规则、主流价值观的掌握程度,人从出生到成年,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人一般要到25岁左右,才会完全社会化。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年龄应当是一个人的社会年龄,即习得一定的社会规则,能够辨别是非,而不是指向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笔者不否认当前的青少年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有早熟的趋势,但无法以此得出其社会化的进程也在加快。
刑期于无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一种手段,是无奈的。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我们还是应该保持足够的冷静和克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首先,在定性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仅针对两种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次,在定量上,要求满足“情节恶劣”这一条件;最后,在程序上严格控制,要求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总的来说,这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微调,既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和克制,同时也回应了民意,兼顾了犯罪低龄化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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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1: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夏虫不可以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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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1: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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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1: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有一篇就是现在青少年心理,生理成熟年龄提前两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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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2: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小学同学威胁过我,未成年人杀人不犯法,你以为他不懂吗?那个时候才他10岁,你不给他惩罚,应对的法律,他们可不会听你的这一些的,人与野兽一念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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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2: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中提到了青少年不谙世事,明辨是非能力差,但我觉得其实不然,现在网络发达,青少年从中能够汲取到的东西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到的,少年早熟已是人尽皆知的事情了,他们知道自己做的是什么,知道自己有着“免死金牌”,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肆无忌惮,而且受害者很多是他们的同龄人,法律非但没有保护好他们的同龄人,反而包庇这些施害者,让其免受处罚,这让其他青少年怎么看,若是还不加以改善,降低法律刑事年龄,可能会引起青少年大规模模仿,将犯罪当成时尚,将施害当成潮流,因此,我们必须下调法律刑事年龄,并且杀鸡儆猴,将一切敢于挑战法律道德底线的未成年“恶魔”“消灭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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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之初,性本善...”你这也太乐观主义了,说到底我国九年义务制教育普及率够高吧?就拿2018年数据来看,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4.2%,基本上现在大部分的小朋友都有小学上吧?拿他们六岁上小学来算好了,十二岁的时候基本读完小学了吧?现在中小学思政教育一直是重中之重,他们早就已经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了,再不济至少对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有一定的认识吧?也有控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能力啊。如果你跟我说他们控制不了,那你来给我解释一下什么叫“人之初,性本善”?说到底现在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真的很符合现状,在借鉴了普通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下,既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戒作用和预防作用,告慰受害人家属,警告潜在的犯罪人,发挥了刑罚一般预防作用;又避免了地方司法机关灵活的司法裁决权。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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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2: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像头头是道,但麻烦你看完再来评论,另外,学术探讨,本就没有标准答案,不过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罢了,何必这么咄咄逼人,气势汹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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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2: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罗老师说过,学法律的就会咬文嚼字,把法律学死了,我看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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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2: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这个社会容许你做律师,也是这个社会的悲衰。
正义何在,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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