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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了也能私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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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9 14: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下简称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的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法律文书就是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一、为什么要签刑事和解协议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造成的损失进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就加害人一方而言,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或者获得较轻的处罚结果,就受害人一方而言可以根据刑事和解,尽早的、尽快的、较为满意的获得赔偿。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情况下积极追求与被害人签订刑事和解协议。通常情况签订和解协议后可以请被害人方面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或补偿,并且谅解了加害方的过错。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争取刑事和解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
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那么不能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有哪些?法律将社会危害性大、侵害法益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范围之外:
1.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比如从高楼上向外抛掷物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和渎职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
5.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三、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有不同的效力,一般来说越早达成和解协议,对加害人越有利。
      如在公安机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果可以在刑事拘留之前和解的,一般可以做撤案处理,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可以达到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在检察院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初步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201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与检调对接等内容,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规范。
      在法院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进行赔礼道歉或者有其他真诚悔罪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础刑期的50%以下,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四、怎样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必须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签订,签订和解协议的双方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如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拘留或逮捕,可以有家属或朋友代为和解,被害人也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进行和解,但被害人不是本人时,一定要核实对方是否有代为和解的权利,既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权。
      签订和解协议后要妥善保管,留存复印件,及时向检察院和法院说明并提交和解协议。
五、刑事和解协议能否反悔
      刑事和解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原本没有超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能绝对禁止反悔。但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订立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情况的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2条第二款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法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即是说,当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且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当事人想要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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