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废除,《民法典》实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吸收了《婚姻法》的部分内容,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这些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如果结婚了,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修改了这两条规定,改变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姻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个改变赋予了被隐瞒方选择权,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另一方可以选择继续婚姻,也可以选择撤销婚姻,而不是强制性规定禁止结婚或者婚姻无效。
二、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形态的变化,个人的收入不仅仅局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也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民法典》顺应大势所驱,及时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让法官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财产时有法可依。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收益既包括夫妻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包括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债务中有个热门话题“丈夫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针对这一话题,《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没有签名的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四、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三十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夫妻协议离婚的,应当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撤回离婚申请,或者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后的再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予离婚。
五、分居满一年可以离婚
《民法典》在《婚姻法》的法定离婚理由上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方下定决心离婚,因为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想离婚又离不掉的尴尬处境,也给了法官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使久拖不判离的问题得到解决。
六、确定了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这条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母亲不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决定。
七、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民法典》这一规定删除了《婚姻法》中全职太太请求补偿需要“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离婚时,全职太太仍然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补偿。这一改变更好的维护了全职太太的权益,解决了全职太太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
八、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条规定,被重婚的、受胁迫结婚的、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
2、《婚姻法》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的范围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就是说,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也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九、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删除了“离婚时”这一前置条件,即在日常婚姻生活中,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