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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分为上中下进行知识点的总结 该法法考比较简单,但大学讲解比法考更深入些 后续会进行拓展,适合应试和考研
婚姻家庭编
ps:重点地方会加粗
1.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上的】
广泛性 强制性 伦理性
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经济生活的职能;
教育职能;
精神安慰职能
3.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特点:男女的结合 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是以婚姻 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特点:亲属团体 具有共同经济 家庭成员组成
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4.婚姻家庭属性
自然属性
1、两性差异和性本能
2、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具有生物学特点
3、婚姻家庭受某些自然规律的约束
遗传规律(遗传基因)
生育规律
社会属性【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受社会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
5.婚约彩礼问题【重点】
古代婚约和现代婚约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是否是必经程序
(二)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父母—当事人本人
(三)效力不同:有法律约束力-无法律约束力
(四)解除条件及后果不同
我国现行态度
婚约的效力
1、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无法律约束力
婚约的解除及其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
1、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2、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区别对待:
对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产:收缴国库
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全部归还给受害人
因举行订婚仪式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建立婚约时双方赠与物、信物的返还问题:
对于较为贵重的赠与物应当予以返还:金银首饰、获得某种殊荣的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等;赠与物已经毁坏或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对于价值小的日用品(如普通衣物)或者价值大确实无力偿还的,可酌情偿还或减免偿还。
彩礼:
彩礼通常是根据习俗在结婚前给付对方或对方家庭的财物。
婚约的财产如果没结婚,财产要归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2)、(3)两项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法言法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不承认婚约对订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男女双方结婚完全以他们在结婚登记时所表示的意愿为依据,当然,自行订立婚姻法律也不禁止,只是不承认法律效力,但是不等于之间的纠纷不予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与民法的一般赠与关系一样,具有无偿性和实践性,一种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虽然形式上是赠与,但是迫于社会习惯为达结婚目的而做出的附条件民事行为,条件未成就,行为尚未生效。
7.亲属是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 亲属有固定称谓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3. 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有自然的也有拟制的】和姻亲【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直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和由自己所生育的血亲】和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的配偶】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
从自己开始,自己为一代,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2、旁系血亲:
找到同源的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若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大的一边为要计算的代数。
比如,姨表侄和自己的最近共同长辈是自己的外祖父母,从姨表侄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四代,从自己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三代,那么姨表侄【表妹的儿子】就是自己的第四代旁系血亲,而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8.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监护效力;
2、法定代理效力;
3、对失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宣告效力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虐待、遗弃
2、告诉效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辩护权、代理权效力
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
申请取得中国籍的条件: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外国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9.结婚制度
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分类:
1、实质要件:涉及婚姻关系本质以及婚姻当事人自身和双方之间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1.男女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须告知对方健康状况(重大疾病】
2、形式要件(程序要件):结婚的程序或者方式。世界范围内:登记、仪式、登记或者仪式相结合
禁止要件:禁止近血亲结婚
公益要件:1.违反公益要件导致婚姻无效。
2.须达法定婚龄;
3.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结婚;
私益要件:1.违反双方合意的要件。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违反私益要件使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
10.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1.都是重点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无效婚姻:1重婚2未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是20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法院主动出击,可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且当事人不得上诉,一审终审】【可撤销婚姻: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的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依职权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方可撤销】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的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重婚 【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未达法定年龄【申请的主体可以是未达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意见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情形消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即使去世了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了还是要判决无效,并且是确认婚姻有没有效,不能上诉不能调解,终审判决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它会自然恢复】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宣告无效】【注意重婚罪是刑法的内容,在这个行为做出了的时候就犯罪了,所以即使第二段撤销了,仍然追究责任】 【但是第二段撤销后第一段有效,刑民不同】
12.穿插案例
张出轨,与郑同居期间张以自己的名义买了房子,并且赠与给郑,正牌妻子能拿到这个房子吗?
解题思路:
本案,同居期间张以自己名义买的,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然后张需要有证据证明不是和第一任的共有财产才能不分割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合理对价 善意
张把房子过户给郑,首先是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偿,拿不到
如果郑是买来的,也很难证明她不知道这个是夫妻共同财产,无善意无法取得
13.甲乙是夫妻,甲婚前拥有50万元个人存款。婚后甲用该50万元购买了汽车一辆,请问该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与丙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并用自己的存款交付了房屋价款。婚后,丙将房屋交付给甲,并履行了登记手续。请问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形态财产之间的互相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只要证明财产来源是个人的,就可以推翻共同财产,只要能推反证】(财产来源标准)
14.(一)工资、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奖金包括基于工作出勤率所得的全勤奖、基于完成工作质量所得的质量奖。
但不包括基于个人荣誉取得的奖金如科技发明成果奖、参加国内国际比赛按获奖名次所得的奖金(个人财产)。民法典把荣誉权归为人格权】
@(草案:增加“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草案:增加“投资的收益”)
【共有:你不是一参加比赛就有奖金的,所以属于劳务收入,为广告代言也付出了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解释<二>第十二条)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共同共有的财产
15.第二次的婚姻是无效的;所谓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胁迫 包括买卖 包办 】【隐瞒重大疾病】
一年可撤销 形成权 除斥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只能是被胁迫的一方去撤销
16.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除外
婚姻无效是事实认定,是一审终审,但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可以上诉 调解
婚后无论是谁的名义都是共有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或者婚前
1994年2月1之前,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之后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补办结婚登记【溯及既往,进行保护,也就是婚姻生效的时间是符合实质条件的时候】,没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就没有继承权
17.婚姻法第4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同居义务:夫妻婚后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
表现:不能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
忠实义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体现。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8.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9.父母有教育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 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继母或者继父和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0.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1.1约定先于法定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2. 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3. 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22.继承遗产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3.甲在婚前存款100万,婚后产生了利息1万。请问该利息的归属如何?
属于法定孳息。个人财产【利息没有放在投资收益中】
24.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共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被司法解释(三)修改】
4.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个人财产法定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未约定则为 共同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衣物、帽、化妆品等,但贵重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不是一方特有的财产 。
(五)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获得的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基于个人荣誉获得奖金等。)
(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6.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7.婚前股票操作后增值 【共同,有操作】
婚前的基金零操作增值【自然增值,无操作】
婚前股权资本运作增值【共同,有操作】
婚前继承的遗产借给别人产生的利息【个人,法定孳息】
婚前购买的名画增值【自然增值】
婚姻关系中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获益 【共同,因为他为这个增值做【射幸合同不属于孳息】
28.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
a.必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如:鸡下的蛋、剪下的羊毛
b.系原物按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物;杀鸡取卵就不是
(2)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需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29.夫妻买房只写一人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共有财产,除非能证明属个人财产
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一)17条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106、24汽车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只要受让人是善意且已经取得占有,则属于善意取得,原所有人不得再主张无效,只能事后主张侵权赔偿
不是生效主义,也就是已经交付就可以转移了产权,但是不能对抗有登记的第三人.
30.举个例子,你的朋友把车卖给了你,你支付了款项,把车交付给你,但是你们没有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车子还是登记在A的名下。几天后,因为A欠别人B债务,B将A诉至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仍在A名下的那辆已经交付给你的车查封。也就是说,你和A之间的交易,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车的物权变更仅在你们二人之间有效,而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你也只能向A提出那辆车的债权之诉,而不是物权之诉。
31.婚姻法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第一,约定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第二,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
第三,约定内容须合法。
第四,约定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婚前或婚后
范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约定内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婚前或婚后
范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约定内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对内的效力:在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
第二:对外的效力: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对外产生约束力的条件:
对第三人负有告知义务。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负举证责任。
32.1. 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婚姻的效力之一
2. 内容:经济上的相互帮助、生活上的相互扶助
3. 性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4. 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执行性。(不可通过约定免除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0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一)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确定死亡配偶遗产范围时,要注意配偶个人财产与其他财产的区别。
(三)继承权因结婚发生,因离婚而消灭。
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4.外部是共同债务,因为看用途,但是内部是可以追偿,按夫妻双方的约定来
我来举个例子:
小敏和小军是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在小军名下,小红瞒着小军借款60万供个人使用,房屋抵押给小明。请问,小军用对这60万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吗?
不用,看用途
同理,小花和小草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小花承担,经过查询,小草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别人60万,这60万属于共同债务吗?
不属于。
35.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处理。
36.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处理。
37.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换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贷款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8.(父母对大学生有无抚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责任)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3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4;,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9.《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监护人达到监护责任了,可以减轻责任,不能免责。
有财产能力的惹事了,补偿不够时候监护人承担补偿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责任
40.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1.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一、夫妻扶养义务终止
二、配偶继承权丧失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协议分割
2.判决分割
1)判决分割的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第四、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原则
42.判决分割的办法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①有价证券的分割:
分割夫妻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A.双方协商分割;
B.按市价分割;
C.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
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予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后双方对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直接扶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后登记房产权属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形。由于房产证的取得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物权期待权实现成现实的物的过程,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就已经确定了,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共同还贷不改变权属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该房产也属于婚前首付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与银行办理按揭并支付首付款,直至婚后才以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于自己一个人名下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在婚后,该按揭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共同购买,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为共同出资,在这种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婚前属于按份共有,婚后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转化为共同共有。
4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已经明确了对未偿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可以进行分割,这样也保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的流通性与法律的效率性。
婚前按揭房应该如何分割,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当婚前按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时,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性质,实际上是非产权人帮助产权人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在离婚时该房屋的归属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约定,这既充分尊重了夫妻财产分割时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婚姻法始终贯穿的自愿原则。其次,该规定也强调了对婚姻当事人个人财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个人的所有权意义重大。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这是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于婚前,且首付款支付于婚前,因此还贷义务属于买受人的单方债务,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债务,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不因他人参与偿还债款而发生转移,虽然此类不动产的所有权系夫妻婚后取得,但购买不动产的价金却是登记名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这笔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为共有财产,那么,不动产作为这笔价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同样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4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44.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连带债务
协议承担的债务份额仅具对内效力,无对外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夫妻离婚后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法院针对离婚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的效力
法院的法律文件对债权人不具约束力:
法院对于双方各自分担债务的份额的判决、调解也仅具对内效力,并不因此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之债。(司法《解释二》第25条)
追偿权: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代为清偿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5.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6.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①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过程中,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②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
①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
②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权利受侵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7.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暂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
3.另一方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48.【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9.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一)一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同居暴虐遗】
(二)须由无过错方提出
(三)必须因严重的过错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客观存在的损害
50.离婚损害请求权的行使
1.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而非双方都有过错)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而不涉及第三者)
3.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例外:《司法解释(一)》三十条)
4.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5.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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